恒茂高科创业板IPO被否
证监会 日期:2022-05-09
证监会 日期:2022-05-09
湖南恒茂高科,创业板2022年2月25日被否。
一、公司概况
发行人是专业的网络通信设备制造商,业务包括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坚持“产品技术为基础、制造技术为支撑”的发展策略,主要为国内外网络通信设备品牌商提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交付及售后”的一站式服务。发行人可提供完整的网络通信技术解决方案,以“精业笃行、创新致远”为经营理念,致力于成为网络通信技术行业具有技术创新和制造创新优势的领先企业。
二、被否原因
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是发行人员工通过兆和惟恭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汉柏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代实际控制人持有,蒋汉柏不能控制兆和亚特、兆和众泰两个员工持股平台的依据是否充分,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二是发行人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解释是否充分,发行人毛利率披露是否准确。
三是现场督导发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控制他人银行账户的情况,且相关账户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大额取现等,关注资金流水账户核查是否完整及相关资金去向的解释是否合理。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清晰情况,以及蒋汉柏不实际控制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合理性。
三、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8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敏及一致行动人蒋汉柏通过自身及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为持有兆和惟恭出资份额的蒋汉柏等六人偿还银行借款(用于认购兆和惟 恭出资份额)及利息提供资金。2019 年 11 月,蒋汉柏以 1 元/ 份额的价格购买其他五人所持兆和惟恭部分出资份额。蒋汉柏等人取得分红款、份额转让款后,均发生大额取现行为。根据郭敏和蒋汉柏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蒋汉柏在公司重大事项表决上,与郭敏保持一致行动,均以郭敏意见作为最终意见。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员工通过兆和惟恭持有发 行人股权以及蒋汉柏所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为郭敏代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蒋汉柏持有兆和亚特 85.84%出资额、兆和众泰 61.62%出资额,其他合伙人退出份额均由蒋汉柏承接。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为汪辉明及易茂威。汪辉明系郭敏同学,易茂威系郭敏亲属,郭敏及蒋汉柏曾借用、 控制二人银行账户。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未认定蒋汉柏实际控制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成本管控水平、客户议价能力等因素,说明报告期内产品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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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概况
发行人是专业的网络通信设备制造商,业务包括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坚持“产品技术为基础、制造技术为支撑”的发展策略,主要为国内外网络通信设备品牌商提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交付及售后”的一站式服务。发行人可提供完整的网络通信技术解决方案,以“精业笃行、创新致远”为经营理念,致力于成为网络通信技术行业具有技术创新和制造创新优势的领先企业。
二、被否原因
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是发行人员工通过兆和惟恭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汉柏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代实际控制人持有,蒋汉柏不能控制兆和亚特、兆和众泰两个员工持股平台的依据是否充分,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二是发行人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解释是否充分,发行人毛利率披露是否准确。
三是现场督导发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控制他人银行账户的情况,且相关账户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大额取现等,关注资金流水账户核查是否完整及相关资金去向的解释是否合理。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清晰情况,以及蒋汉柏不实际控制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合理性。
三、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8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敏及一致行动人蒋汉柏通过自身及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为持有兆和惟恭出资份额的蒋汉柏等六人偿还银行借款(用于认购兆和惟 恭出资份额)及利息提供资金。2019 年 11 月,蒋汉柏以 1 元/ 份额的价格购买其他五人所持兆和惟恭部分出资份额。蒋汉柏等人取得分红款、份额转让款后,均发生大额取现行为。根据郭敏和蒋汉柏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蒋汉柏在公司重大事项表决上,与郭敏保持一致行动,均以郭敏意见作为最终意见。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员工通过兆和惟恭持有发 行人股权以及蒋汉柏所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为郭敏代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蒋汉柏持有兆和亚特 85.84%出资额、兆和众泰 61.62%出资额,其他合伙人退出份额均由蒋汉柏承接。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为汪辉明及易茂威。汪辉明系郭敏同学,易茂威系郭敏亲属,郭敏及蒋汉柏曾借用、 控制二人银行账户。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未认定蒋汉柏实际控制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成本管控水平、客户议价能力等因素,说明报告期内产品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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