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本市场 沪深主板科创北交新三板区域四板
  • 上市IPO 政策法规成败案例上市动向境外市场
  • 股权融资 供需信息行业实体私募基金并购重组
  • 关于我们 本网简介 专家视点 资料下载中心
  • 电话:010-68827610
    专家QQ:421183643在线咨询  查看更多>>
    • 姓名:
    • 电话:
    • 内容:
    政策法规[首发业务之关联交易认定]  >  政策法规  >  首页
    首发业务之关联交易认定
    证监会   日期:2022-05-08
      问题16、首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1)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汇韬科索企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www.pefaipo.com)是国内知名的投融资与上市运作服务机构之一,骨干团队来自于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国内知名投资机构、国际知名行业研究机构等,团队成员拥有律师、CPA、保荐代理人、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相关资格资质,广泛服务于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民营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各类型企业,开展私募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资本运作规划、上市IPO与挂牌通道服务等,具有丰富相关经验。欢迎与我们联系沟通合作。
    【联系方式】
    电话:010-68827610
    电子邮箱:gsc@gscoso.com
    投融资与上市运作专家值班QQ:421183643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科技园3号楼


    上一篇:首发业务之客户集中度
    下一篇:没有了
    
    网站首页|网站公告|联系我们|版权保护
    智能眼镜产业链调研数据报告与投融资 电话: 010-68827610
    京ICP备00000000号